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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时间:2018-11-29 浏览次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提供电信业服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为确保我市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信业服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范围

  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电信业服务“营改增”范围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