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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21〕5
时间:2021-05-26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民政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大榭开发区民政与社区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民政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2021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民政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民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级民政部门开展统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政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结合民政事业发展实际,规范设立民政统计调查项目,建立民政业务统计台账,按照上级民政部门及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要求,编制报送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表,开展民政统计调查,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施统计监督。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

第五条  民政统计工作遵循“一数一源、权责清晰”的原则,按照“谁生产数据,谁负直接责任;谁汇总数据,谁负监管责任”的要求开展。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依法依规如实编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和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和使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保密和信息公开规定。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七条  民政统计部门是指各级民政部门及所属单位中承担民政统计工作职责的内设机构,民政业务部门是指具体生产相关民政业务数据的内设机构。

第八条  民政统计部门负责编制、汇总民政事业统计月报、季报、年报以及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求的统计报表,并向上级民政统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时报送各类统计台账报表。

第九条  民政业务部门负责相关原始数据的采集以及本业务范围内台账、报表数据的动态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各种原始记录和台账管理制度,及时向民政统计部门提供、复核相关统计数据,并协助做好相关业务统计工作。

第十条  民政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民政统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规定设立的统计调查项目、各类监测指标数据的收集、测算和填报,并对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民政统计部门负责统一汇总,对统计数据的逻辑性、合理性和及时性负审核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民政业务部门向上级民政业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的,应当与向同级民政统计部门报送的统计数据保持一致。民政业务部门指标口径原则上应当与统计指标口径保持一致,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调整的,应当及时与同级民政统计部门做好沟通。

第十二条  统计全过程应实施痕迹管理。同级民政业务部门、下级民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应当签字确认所提供的纸质报表和电子行政记录说明,民政统计部门应当保存好上报的电子版、纸质版统计报表。

第三章  统计数据采集与报表编制

第十三条  民政统计部门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方法、统计口径、统计流程,规范采集处理数据,保证统计信息系统的数据与同级民政业务部门、下级民政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