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 (2018版)〉等七部定额的通知》(浙建建发〔2020〕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