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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民办博物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文广
时间:2019-06-04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财政局:

  现将《宁波市民办博物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31日

  宁波市民办博物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政策扶持和专业指导,全面提升民办博物馆的办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和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民办博物馆专项扶持资金的来源为财政专项资金。宁波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年度安排。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项目评审、绩效评价、资助项目监管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博物馆是指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利用非国有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及其他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纪念馆、陈列馆、展示馆等非营利性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对外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平公正、绩效优先的原则,主要用于民办博物馆规范标准创建和文化惠民项目补助。

  第六条  扶持资金鼓励民办博物馆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办馆水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从基础设施、综合管理、藏品管理、陈列展览等方面确定民办博物馆标准规范,组织开展星级民办博物馆创建工作。

  积极鼓励、优先扶持致力于抢救濒危文化遗产的,具有门类特点、行业特性、地域特色或填补某领域空白的,以及管理运行有创新的民办博物馆。

  第七条  民办博物馆经创建评估确认相应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至三星级民办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