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宁波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发布 > 市级政策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全装修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5-25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8〕3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住宅全装修管理力度,夯实房产开发、设计、施工和保修等各环节相关主体责任,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住宅全装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及审批管理

(一)2018年6月10日起,以毛坯报批报建,但实际以全装修集中交付的新建和尚未申领首批房源预售许可证的在建住宅工程,应按照省、市住宅全装修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二)2018年6月10日前预售的毛坯报建全装修集中交付的住宅工程,其装修工程应按照装修合同履约,准业主应当对装修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装修施工单位应加强与委托装修方的沟通,商定装修质量监督验收方式。

(三)进一步整合房产开发、工程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资源,建立职能部门(单位)间协作和联动机制,加大对毛坯报批报建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后,集中交付前的巡查执法力度,查处建设单位按毛坯住宅验收,以全装修工程集中交付,规避监管的行为。

(三)严格落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行使用2018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2018〕2号)文件精神,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四)交付样板房应设置在可售住宅房源内。同一项目中,户型、装修档次和装修风格相同的房源,其套数排序在前3位或占比达20%及以上的,在该房源预售前,应制作不少于1套交付样板房。样板房所对应单元的公共部位(指该户型所对应同层标准层电梯前室、同层楼梯间平台和相邻上下两跑楼梯)应制作交付样板区。

预售合同签订前,建设单位应为购房者提供参观交付样板房和介绍装修品质、装修材料及使用功能等内容的服务,并与购房者书面确认交付商品房的装修内容和观感质量;对未制作交付样板的非标准户型,也应向购房者确认与标准样板房的差异之处,约定交付时发生歧义的处理办法。

二、强化工程质量管理

(一)建设单位在组织交付样板房施工前,应取得全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合格书》。鼓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全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开展咨询评估,并出具全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咨询意见书》(《意见书》应对全装修施工图设计深度是否包含预售合同约定交付状态所有施工内容作出评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未取得全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合格书》擅自组织施工的行为,应责令其暂停施工;对建设单位未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全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咨询评估的情况,应加强依法按图施工行为的监督抽查。

(二)全装修设计文件应载明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所涉及的主要材料、设施、设备和部品等满足施工要求的相关技术指标和质量标准,且以上分部工程所涉及的相关设施、设备和部品等的安装施工图纸应由全装修设计单位出具或确认。全装修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不是同一单位设计的,全装修设计文件应经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

建设单位应保障设计文件执行的连贯性。住宅预售后,对涉及住宅预售合同约定空间尺寸、装修品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变更应征得购房者同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核实土建及全装修设计文件的变更联系单内容是否违背销售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是否与已出具联系单存在矛盾,并予以注明。

(三)对涉及适用住宅全装修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的相关规范,应遵循国标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严格执行,其它行标和地标的择选在设计施工图、施工方案和销售合同中事先明确,确保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原则。

设计文件应明确所参照和执行的规范及图集名称、编号,不得出现类似“尚应符合其它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和规范”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