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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
时间:2012-07-19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经信局(经发局、发改局)、财政局,杭州湾新区、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保税区经发局、财政局,市节能监察中心,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等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确保科学合理、高效公正地开展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依据《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节能办〔2011〕28号)等政策规定,特制定《宁波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宁波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加强对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等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确保科学合理、高效公正地开展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依据《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节能办〔2011〕28号)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监督管理。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委为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部门;宁波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节能量审核质量、工作规范等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量审核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确定、为申请本市政府性资金扶持的节能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包括国家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其他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开展节能量监测、审核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  节能量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市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能够开展节能量监测、编制节能量审核报告的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具有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及办公条件;

  (三)近三年中从事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及节能评估项目在10个以上;

  (四)具有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所需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节能量审核管理体系。

  第五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由机构自愿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由市经信委组织评审、审核后,确定发布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全市节能量审核机构根据资质条件评审排序,数量控制在15家以内。

  第六条  节能量审核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