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宁波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发布 > 市级政策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
时间:2018-12-20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经信局,“四区岛”管委会人力社保、财政、税务、经信部门: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降本减负促进实体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8〕125号)精神,我市自2019年起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至2021年的3年内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1个月的额度。同时,对首次上规模的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连续3年按照相当于1个月的额度下浮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浮对象

 

  (一)本次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对象为依法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不列入本次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政策实施范围。

 

  (二)“小升规”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对象为:由市经信委、市统计局确认公布的,依法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新上规模的小微企业。

 

  二、下浮标准

 

  (一)2019年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标准为:相当于企业缴纳的应收月份为2018年12月份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在2019年1月下浮.2020年和2021年的下浮办法以此类推。

 

  (二)“小升规”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标准为:相当于企业缴纳的应收月份为每年6月份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在每年的7月份下浮。

 

  三、操作办法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无需申请。各地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参保属地原则做好费率下浮企业的确认工作,统一报市人力社保部门进行集中下浮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