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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甬经信中小〔2022〕
时间:2022-11-04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甬经信中小〔2022〕124号),为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2年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宁波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尚未被认定为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组织实施

(一)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申请评价,上传佐证材料(见附件4,分项上传或打包上传)。同时,线下向属地经信部门递交佐证材料PDF电子版(见附件4)。企业线上填报时间为:10月20日至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