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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5-09-09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市建质[2002]447号)文件同时作废。
  二、2005年9月30日前未竣工并列入申报计划的项目,应按此《办法》要求将计划重新申报。
  三、本《办法》相关表格可在“宁波建设网”本地通知栏中下载。《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可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公告通知栏中查阅。
  四、评审委员会组成、专家库建立和省、市参选工地匾牌领取事项将另行通知。


  附件:《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二○○五年九月九日


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