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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营造林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8-11-29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浙江省营造林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林业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林业厅

2018年7月30日

浙江省营造林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林业行业信用信息建设,规范林业营造林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健全营造林工程建设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营造林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营造林市场主体,是指参与营造林工程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专业队。

  第四条 信用评价及管理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信用评价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修订全省营造林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指导全省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在省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营造林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在本级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营造林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营造林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

  第六条 营造林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由社会组织承担。浙江省林学会营造林专业委员会成立省营造林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委员会,负责省级营造林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县(市、区)林学会或林业相关协会成立营造林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委员会,负责本级营造林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

  第七条 营造林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诚信(甲甲甲级,甲甲级、甲级)、守信(乙级)、失信(丙级)三等五级。

  甲甲甲级表示为信用很好,甲甲级表示为信用好,甲级表示为信用较好,乙级表示为信用一般,丙级表示为信用差。

  第八条 营造林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由综合素质、管理水平、经营水平和信用记录四个指标体系,按权重分别赋分,合计100分。

  第九条 信用等级评价分值为91-100分的为甲甲甲级,81-90分的为甲甲级,71-80分的为甲级,61-70分的为乙级,60分以下的为丙级。

  第十条 凡参与浙江省营造林工程建设施工的市场主体,可自愿将材料报送至省或各市、县(市、区)营造林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委员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申请信用等级评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信用评价申请书》(见附件2);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和设备材料情况资料;

  (三)近三年内获得的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等;

  (四)本单位信用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等制度;

  (五)近两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或两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