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现将宁波市市本级、区(县、市)交通运输政执法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本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高速公路路政行政处罚有关事项、轨道交通行政处罚有关事项,以及与上述行政处罚配套的安全应急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执法事项,具体详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