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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电子合格证的通知 甬建
时间:2021-04-16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相关处室:

为加快建设工程数字化监管改革进度,促进建设工程质量全过程可追溯,进一步提高混凝土质量安全水平,现就启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电子合格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自2020年1月1日(含)起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启用电子合格证,试行时间为两个月。

(一)海曙、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奉化六区及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梅山保税港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试行期满后,于2021年7月1日起全面启用电子合格证。

(二)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和杭州湾新区建筑行业自2021年7月1日起试行启用电子合格证,于2021年10月1日起全面启用电子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