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宁波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发布 > 市级政策
关于调整宁波市工伤保险年度的通知 甬人社发〔2021〕3号
时间:2021-02-02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上级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起,将我市工伤保险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即从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按照费率浮动办法确定的用人单位费率自下年度的1月1日起执行。为确保年度调整平稳有序,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 确定工伤保险2020年度调整为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共8个月。

2.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宁波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 2021年1月以用人单位2020年度(共8个月)相关情况进行工伤保险年度浮动费率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