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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证后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时间:2008-03-31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安监局:

  为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规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取证单位的证后监督检查,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证后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证后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为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的职责,加强和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取证单位的证后监督检查工作,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安监部门对辖区内已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取证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长期零售)取证单位的证后监督检查。

  二、实施原则

  1、属地监督管理原则。各地安监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企业(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取证单位(含中央及省部属企业)实施证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分类监督检查原则。市和县(市)、区安监部门及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安监站所),对不同类别的取证单位,实施相应频次的证后监督检查,确保监督检查覆盖到辖区内所有取证单位。

  三、取证单位的类别划分

  按照《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产品的危险程度、安全管理难度等,将取证单位分为重点、主要、一般三个类别。

  1、重点单位:包括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近两年发生过事故以及市安监部门认为有必要列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

  市安监部门应将认为有必要列入重点单位的企业名单,及时函告所在县(市)区安监部门。

  2、主要单位:包括除重点单位外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有定点生产(储存)批准书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

  3、一般单位:包括除重点单位、主要单位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

  四、监督检查的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