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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和目录管理办法》《宁波市民政
时间:2021-03-16 浏览次数: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宁波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和目录管理办法》《宁波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宁波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2021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和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深化法治民政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浙江省民政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市民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民政局制定(编制)、调整和管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和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和年度目录的拟订、调整、公布等工作。

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和纳入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以及决策事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听证组织工作。

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按照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申报拟纳入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负责组织实施纳入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风险评估。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配合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工作。

第四条  办公室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决策事项范围,组织编制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按程序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

审议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应当通过局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向社会公布。

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需要对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内容进行变动的,办公室应及时启动相应程序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办公室牵头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按程序报请局党组会议审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宁波市民政局提出拟纳入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和意见。

审议通过的年度目录,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应当利用局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向社会公布。

当年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经局党组会议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目录公布后产生新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及时补充公布。

第六条  公布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主体;

(三)决策承办处室(单位);

(四)决策依据;

(五)履行程序要求;

(六)计划完成时间;

(七)其他需要公布的内容。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和年度目录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同时抄送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八条  列入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制订组织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实施质量和进度。

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承办处室(单位)需适时向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汇报执行情况,办公室应及时梳理汇总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并每年至少1次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列入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处室(单位)要按照《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和《宁波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工作。局办公室要对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民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甬民发〔2018〕132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宁波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和目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下列决策事项应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

(一)制定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殡葬服务、婚姻服务、区划管理、地名服务,以及城乡社区治理、社会组织管理、慈善组织管理、社会工作等民政领域有关的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重要法律法规和重要部署贯彻落实意见(方案)、重大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