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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5-07-14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3〕112号),现就我市2015年度(即201551日至2016430日期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过渡性调节金

  (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5年度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07〕14号)和《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65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2015年度,基准调节金为400元,调节系数为3

  (二)2015年度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其基准调节金按上述标准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二、关于最低基本养老金

  (一)2015年度企业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