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在同城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的管理,根据《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甬金办〔2008〕4号)和《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1〕365 号)精神,制定了《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同城设立分支机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同城设立分支机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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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同城设立分支机构
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1〕365号)有关规定,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在同城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宁波市主城区(具体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注册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的主城区设立的分公司。
第三条经批准同意,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注册地以外主城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注册地以外主城区每个区域限设一家,未设立分支机构的,不得在注册地以外主城区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对其分公司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核算。
第四条分支机构的名称应为“小额贷款公司全称”加“分支机构所在区名称”加“分公司”(如宁波市海曙区某某小额贷款公司有限公司江东区分公司)。
第五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两年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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