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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
时间:2017-10-24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各部门:

为鼓励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加强工作人员公务出行交通安全保障,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浙财行〔2017〕7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4〕26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乘坐公共交通试行由单位统一保险。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投标,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为2017-2020年度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共交通意外险定点服务机构。现就参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单位范围: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人员范围:工作人员(包括在编在职、挂职锻炼、与参保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的人员)。

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

交通工具范围及种类(不含国际航线):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等其他轨道交通工具)、轮船(含其他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汽车(含客运汽车、旅游客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

二、定点服务机构名单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2.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本次采购结果实行全市共享,各区县(市)不得再进行二次采购。

三、定点服务期限

本次定点服务有效期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市财政局可在政策变化或执行出现重大缺陷时,作缩短期限的调整;经与定点服务机构协商,也可延长服务期限。

四、保险金额和保费标准

保障项目

保险金额

(万元)

保费标准

(元/人·年)

飞机意外身故/残疾

360

30

火车(含地铁、轻轨等其他轨道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

222

轮船(含其他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

222

汽车(含客运汽车、旅游客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意外身故/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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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投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