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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甬建发〔2
时间:2019-09-02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监察支队、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企业总站、市房产市场中心、市物业管理中心、市建设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建筑业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20日

 

宁波市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切实落实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建筑业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主体是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信用主体包括建设单位的中国境内房地产法人股东。

第三条 信用评价是指由住建部门根据信用主体自主申报及对信用主体的日常监管情况,结合其它相关信用信息,利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综合分析,量化评价其生产建设活动信用水平的行为。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归集和记录的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分析、评估,形成对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各地住建部门根据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记录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建筑市场行为信用信息及其它信用信息,采取量化评价方式。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 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体系、基本建设程序、合同及人员管理以及住建部门对信用主体在工程项目管理活动中的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建筑市场行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招投标行为及保修服务。

第八条 其它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创优行为、通报表扬、政策试点、不良信息和“黑名单”信息。

第三章 信用评价方法和等级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信用主体与其他房屋建筑信用主体采用“统一评价标准,分类评价等级”的方式。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信用主体的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和建筑市场行为信用信息,通过对其投资建设项目的评分,根据投资额按数理统计方法计算;对其它信用信息直接进行量化评分。信用分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为信用主体信用评价分;

为第 个参股项目信用主体信用评价分;

为全资项目数量;

为参股的信用主体数量;

为第i个全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市场行为信用信息评价分;

为第i个全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评价分;

为全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它信用信息评价分;

为信用主体信用评价分总权重,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为所有全资房地产开发项目信用评价分权重,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为自然常数,取2.71828; 为所有全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总建安造价,计算公式如下:

为第i个全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安造价(万元);

为第 个参股项目信用主体信用评价分权重,计算公式如下:

为第k个参股项目建安造价份额(万元),按项目总投资占比计算。

第十一条 其他房屋建筑信用主体的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和建筑市场行为信用信息,通过对其投资建设项目的评分按照算术平均计算;对其它信用信息直接进行量化评分。信用分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为信用主体信用评价分;

为建设项目数量;

为第i个建设项目建筑市场行为信用信息评价分;

为第i个建设项目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评价分;

为信用主体其它信用信息评价分。

第十二条 同一信用指标在赋分区间内进行评分,原则上不得重复累计,但在同一信用指标复查中发现信用主体仍未有效整改或存在类似行为的,可重复扣分。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标准设定1000分的基础分值,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信用主体按评价方法进行综合评分,形成日信用评价分和季度信用等级,日信用评价分是在信用评价周期内对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分,并每日自动更新;季度信用等级按上季度最后一天的信用评价分计算所得,分为A、B、C、D、E五个等级。

(一)信用评价分排名前10%(含本数)的核定为A级;

(二)信用评价分排名10%--30%(含本数)的核定为B级;

(三)信用评价分排名30%--70%(含本数)的核定为C级;

(四)信用评价分排名70%--100%(含本数)的核定为D级;

(五)E级根据信用主体当前信用等级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情况即时评价所得。

第十四条 信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降低一个信用等级,且至少保持六个月:

(一)建设项目发生较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建设项目比房产预售合同约定日期延迟交付90天及以上或开发建设过程发生停建180天及以上现象(以各地住建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相关材料为依据),且信用主体负主要责任的;

(三)同一开发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或集中交付后因质量安全问题发生两次以上集体上访导致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且信用主体未及时做出有效处置的;

(四)同一开发建设项目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拖欠民工工资,或因未按规定执行住宅全装修质量购房人监督机制引发两次以上集体上访导致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且信用主体未及时做出有效处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