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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
时间:2023-03-17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甬政办发(2023)7号.pdf

宁波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3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4  各区(县、市)政府应急机构职责

3  事件分级

3.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3.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3.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3.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4  监测与预警

4.1  预防监测

4.2  风险评估

4.3  预警发布

4.4  预警响应措施

4.5  预警解除

5  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5.2  信息报送

5.3  响应启动

5.4  应急处置

5.5  扩大应急

5.6  信息发布

5.7  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调查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文电、技术、人力资源保障

7.2  经费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8.2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9.2  预案制订

9.3  预案解释

9.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预防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经济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护合法金融权益,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市经济金融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浙江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具有金融属性的其他机构、开展金融活动的其他市场主体以及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金融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本地区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由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引发的危及全市或区域性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危及全市或区域性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危及全市或区域性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实体经济风险传导至金融领域,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严重影响全市或区域性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5)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遭受围堵、冲击,主要负责人失联或接受刑事调查,发生重大信访案件、群体性事件或者退出市场等引发的严重影响全市或区域性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6)因国际上发生重大事件,周边地区爆发冲突、战争等,国内外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变更,金融业重大人事变更,重大负面舆情等使得金融机构或地方金融组织声誉受损等引发的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7)中央及上级单位要求处置或协助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8)其他原因引发的严重影响全市或区域性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由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宁波市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金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坚持预防在先、及时反应,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属地为主、分级负责,依法处置、稳妥高效的原则。

1.5  预案体系

本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市、县两级管理。市级预案包括本预案及配套制定的相关市级部门应急预案;各区(县、市)按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宁波证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金融机构(组织)依据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规定,制定本机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金融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联系金融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宁波证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

市金融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依据本预案决定启动和终止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定本预案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及分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协助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恢复正常经营秩序,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配合做好国务院、省政府部署的特别重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必要时提出请求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在财政金融风险处置工作机制框架内,做好与其他专项议事协调机构的协同联动,并按照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向市委财经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重大复杂问题及时提交市委财经委员会研究。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金融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宁波证监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各成员单位责任处室负责人。

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按照市金融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协调各成员单位应对金融突发事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收集分析各类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组织协调隐患排查、风险评估、研判会商工作,提出应急措施等有关建议;提出应急响应启动、响应级别调整、应急响应终止等申请;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及事发地区(县、市)政府落实应急措施;组织本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征集、研究和提出修订本预案的建议;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配合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市金融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完成市金融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在市金融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相互协作。

(1)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承担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要求,承担市相关议事协调机构的牵头职能与相关金融风险处置机制要求的牵头职能;负责对本市金融系统风险的监测分析;指导辖内所监管领域做好涉稳风险排查、矛盾纠纷化解、源头稳控工作;做好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实施工作,处理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按规定做好报告工作;组织评估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人行市中心支行:按照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浙江省)的委托要求,负责宁波市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重大政策、重大风险处置工作要求,提出工作建议;负责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要求的相关工作;负责对本市金融系统风险的监测分析;指导辖内所监管领域做好涉稳风险的排查、矛盾纠纷化解、源头稳控工作;做好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实施工作,处理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按规定做好报告工作;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按人民银行上级行批准的方案,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参与评估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宁波银保监局:负责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要求的相关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政策、重大风险处置工作要求,提出工作建议;负责对辖内所监管的金融机构风险的监测分析,指导金融机构做好涉稳风险的排查、矛盾纠纷化解、源头稳控工作;做好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实施工作,处理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按规定做好报告工作;参与评估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宁波证监局:抓好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要求的相关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政策、重大风险处置工作要求,提出工作建议;负责对辖内所监管的金融机构风险的监测分析,指导金融机构做好涉稳风险的排查、矛盾纠纷化解、源头稳控工作;做好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实施工作,处理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按规定做好报告工作;参与评估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指导金融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开展舆论引导和应对,组织协调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开展新闻报道。

(6)市委政法委:指导协调由金融突发事件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指导督促各地、有关部门落实金融领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7)市委网信办:加强涉金融突发事件网上舆情的日常监测,指导协调做好舆情处置和舆情引导工作。

(8)市信访局:协调做好涉及金融突发事件方面信访问题的接待工作,维护信访秩序。

(9)市公安局:组织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维护事发单位治安秩序,协助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化解工作。

(10)市财政局: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依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指导、协调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按照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要求,承担市相关议事协调机构的牵头职能与相关金融风险处置机制要求的牵头职能;处理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按规定做好报告工作。

(11)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实施应急通信保障。

(12)市中级法院: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金融纠纷案件,及时与政府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配合做好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防范少数不法人员煽动、组织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13)武警宁波支队: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

成员组成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增减调整,必要时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2.4  各区(县、市)政府应急机构职责

各区(县、市)政府应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相应应急领导机构,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金融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协同配合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或金融风险处置牵头部门,组织做好本区域的风险处置和相关保障工作,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3  事件分级

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以及可能造成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由高到低依次分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四个级别。

3.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本市的,为Ⅰ级金融突发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

(2)国内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处置的;

(3)国际上出现、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对待的。

3.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本市的,为Ⅱ级金融突发事件:

(1)国际上或国内出现、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全省金融稳定的;

(2)国务院或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省协同处置、且对全省有较大影响的;

(3)省内发生、具有全省性影响或可能波及周边地区的;

(4)省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有关部门协同处置的;

(5)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对待的。

3.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金融突发事件:

(1)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具有全市性影响或对本市内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

(2)在本市范围内发生、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和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区(县、市)、跨部门协调处置的;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对待的。

3.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金融突发事件:

(1)在区(县、市)内发生,其影响主要限于本区(县、市)内的;

(2)所涉及区(县、市)政府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区(县、市)协调的;

(3)所涉及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

(4)其他需要按Ⅳ级事件对待的。

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的,按较高一级事件处理;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因情况变化上升的,按升级后的相应程序处理。

4  监测与预警

4.1  预防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