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取得实施成效,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7〕337号)和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商务流通〔2018〕19号)、《关于印发宁波市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项目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商务流通〔2018〕1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验收项目是指列入2017年宁波市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评审通过,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发文核定,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验收依据、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本项目进行验收的依据如下:
(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商务流通〔2018〕19号);
(二)《关于印发宁波市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项目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甬商务流通〔2018〕118号) ;
(三)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四)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项目及补助资金核定文件;
(五)县级部门资金下达文件;
(六)项目验收需要的其他依据性文件。
第五条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核查试点企业是否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完成相应任务,是否达到预期目标,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具体分为物流标准化建设项目、供应链平台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
第六条项目验收采取书面验收与实地核查相结合方式。
第三章验收程序
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试点企业,可向辖区商务、财政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一)企业申报的所有建设内容均已完工;
(二)项目已进入试运行阶段。
第八条 验收申报材料包括:
(一)宁波市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项目验收申报材料(封面),详见附件1;
(二)宁波市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加盖公章),详见附件2;
(三)项目调整表(如有);
(四)宁波市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竣工报告,详见附件3;
(五) 项目资金投入明细表及设施设备清单,详见附件4-1、附件4-2,须附对应的合同、银行回单、发票等其他相关凭证;
(六)检测报告、鉴定材料、相关成果获专利证书以及认定证书等相关文件(如有);
(七)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由企业自行委托);
(八)其他与项目验收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应双面打印验收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加盖公章,一式八份。辖区商务、财政部门及试点企业各留存1份,其余报市级两部门。
第九条辖区商务、财政部门收到试点企业申请材料后组织完成初步验收,并行文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送市级两部门截止时间:2019年7月31日。
第十条市商务局收到辖区行文和验收申报材料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主要核查项目实施主体资质、财务状况、项目是否已经运行、建设期内项目单位设施设备、软件投资额,并确定项目实际投资额及补助资金等(详见附件5)。在专项审计过程中,对试点企业提交的项目建设所发生的设施、设备、信息化投入等发票凭证原件,经审核确认后,加盖“宁波市供应链项目专用章”。
第十一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验收专家组一般由3名专家组成,专家由第三方机构从“宁波市供应链体系项目专家库”中抽取,一般由技术类专家、行业类专家、财务类专家组成,且来自不同单位、与试点企业无关联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专家组在审阅资料、观察演示、现场测试(含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试)、实地查看、听取汇报的基础上,重点围绕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和质询:
(一)项目的建设类别是否与计划一致;
(二)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原申报方案;
(三)计划购买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是否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四)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使用情况;
(五)项目各项功能性指标完成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绩效目标达成情况、国家或行业标准应用情况、标准研发制定情况、项目模式创新及推广示范情况、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等。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
第十三条 项目同时达到以下条件,专家组可以认定项目验收通过。
(一)完成核定投资额70%(含)以上;
(二)项目建设内容基本完成,主要绩效目标达到;
(三)项目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四)建设期内建设内容未获得过其它财政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一)未达到项目验收条件的;
(二)未达到项目实施方案中规定的主要任务或主要指标的;
(三)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四)项目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了重大调整,又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批未获批准的;
(五)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尚未解决和作出说明,或项目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六)违反中央项目资金补助管理规定的;
(七)项目实际投资额小于核定投资额70%的;
(八)试点企业未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的。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通过后,试点企业将完整验收材料(一式四份)统一装订成册并连同相应的电子文档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备案。试点企业自行留档一份。
第四章资金清算
第十六条 验收结果处理:
(一)对审计确定的实际投资额大于核定投资额90%(含)的,且项目建设内容全部完成,按前期核定投资额,全额拨付中央补助资金;
(二)对审计确定的实际投资额大于核定投资额的70%(含)且小于90%的,按审计确定的实际投资额和同类项目补助标准的70%核定补助资金,并收回超拨的中央补助资金;
(三)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取消补助并按原拨付渠道追回中央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由市商务局在对外网站上公示验收结果和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八条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商务局将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清算资金文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区县(市)要加强对项目验收后的后续管理,坚决防止骗取、挪用中央财政资金情况的发生。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理由违规使用管理专项资金以及骗取、挪用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所列附件,为本实施细则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事项,按甬商务流通〔2018〕19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宁波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验收申报材料(封面)
2 宁波市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
3 宁波市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竣工报告(编制大纲)
4-1项目资金投入明细表
4-2设施设备清单
5 财务核查指引
附件1
宁波市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项目验收申报材料
(封面)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申请验收日期:年月日
申报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