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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4-05-19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现将《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结算,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结算。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或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30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领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并提供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工伤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5.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兼有民事赔偿的,应提供民事赔偿裁决书或调解书;

  6.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需要供养的,应提供供养直系亲属户籍身份、婚姻状况、生活来源情况等证明;供养对象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提供由乡(镇)政府或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救助机构出具的就业或服兵役情况证明;供养对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