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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说明
时间:2021-04-23 浏览次数: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宁波市现有工商注册登记企业120多万家,工矿商贸企业11万多家,且中小微、化工企业多,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宁波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工作,相继在安全风险管控、安全标准化、社会化服务等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探索,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持续稳定向好。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缺失、社会化服务质量不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日益突出。为此,有必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一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进一步落实责任,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规定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凸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立法要旨,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内容,落实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二是完善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危险化学品等特殊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是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完善法律责任,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规定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相关重要指示,为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总体内容,落实相关责任,规定第二条明确,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规定第三条规定主体责任总体内容包括“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应急救援义务”。规定第四条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了明确,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一般从业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对全体从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规定第五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规定。

(二)关于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