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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时间:2019-03-29 浏览次数:

《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9年3月16日

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的防御活动。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和措施,保障雷电灾害防御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和区县(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本行业、本领域的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雷电防护标准化建设,鼓励和支持雷电监测预警与雷电灾害防御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利用各类大众传播媒介,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结合实际,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的宣传。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其设计、施工、验收及检测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第九条 下列建设工程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

第十条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领域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施安全监管;其中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其投入使用后的安全监管,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 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按照规定对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其中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其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检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