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按甬政发〔2003〕16号文件规定委托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发放生活费的市属改制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保养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所需资金从企业移交的非统筹项目专项基金中列支,专项基金不足的,由同级财政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