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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的通告
时间:2019-05-13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市区统筹范围内(不含奉化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和办理地点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在2019年5月25日之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

二、缴费基数确定办法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月缴费基数,由雇主按参保人员本人2018年1月至12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缴费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基数按上限标准确定;月缴费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标准确定。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根据2019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由本人自主申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申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原缴费基数或统一下调为2019年度缴费基数下限:

1.原缴费基数高于2018年度缴费基数下限的,2019年度仍愿意按原缴费基数缴纳的;

2.原缴费基数为2018年度缴费基数下限的,并愿意按2019年度缴费基数下限缴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