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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2-22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 61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

二、参保办法

(一)2020年1月1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养老保险范围,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被征地农民的缴费年限。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

1)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设立专项筹资在参保时实行一次性筹集(以下简称“一次性筹资)。一次性筹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征地时的缴费补贴(以下简称“缴费补贴”);二是由各地确定的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以下简称“个人出资额”)。一次性筹资用于衔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并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

市辖各区(不含奉化区)上述一次性筹资中的个人出资额按上年全市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60周岁以上人员年龄每增加1岁,出资额降低5%,最低降至50%;缴费补贴实行与个人出资额同标准筹集。奉化区和各县(市)可参照市区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2)增设一档高缴费档次(以下简称“增设档次)供被征农民选择,标准按上年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0%×18%确定,60周岁以上人员年龄每增加1岁,缴费标准降低5%,最低降至50%。缴费不足15年的补缴满15年后按规定领取待遇。

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时要足额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从征地成本中列支。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人员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指标数确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2019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其年龄及征地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按以下办法分别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保: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时足额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或转入城乡居保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保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为做好衔接,对选择延长缴费的人员,允许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缴纳延长缴费期间所需费用至当地政府指定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由各地负责为其按月缴纳延长期间的缴费。对选择延长期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由当地按月发放被征地农民过渡期专项补助(以下简称“过渡期专项补助),过渡期专项补助发放至其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为止。

根据国家规定,已发生一次性补缴行为的必须进行规范。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除去补缴年限后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被征地农民由各地发放过渡期专项补助过渡期专项补助发放期限为参保人员补缴年限。

过渡期专项补助标准按当地当年同类人员标准确定,所需资金由各地政府承担。过渡期专项补助发放期结束后其养老金由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发放。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不得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也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参加城乡居保办法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2点执行,其中一次性筹资中的政府缴费补贴由各地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