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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市工程勘察土工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时间:2008-11-12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工程勘察单位,外地勘察设计单位驻甬分院或办事处,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勘察市场秩序,加强勘察质量的动态监管,确保工程勘察满足工程设计要求,消除工程建设的质量隐患,根据建设部《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和《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要求,工程勘察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测试条件,确保勘察企业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可靠的试验数据。为此,结合国家对土工试验的有关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市(含外地进入我市的勘察企业)工程勘察土工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标准

  我市工程勘察土工实验室分为两类:即一类和二类土工实验室。一类土工实验室应具有完备的工程勘察土工试验条件,满足工程勘察土工试验要求,并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二类土工实验室应具有相当工程勘察土工试验条件,满足工程勘察土工试验要求。工程勘察土工实验室具体分类标准详见《宁波市工程勘察土工实验室分类暂行标准》(附件1)。

  二、管理要求

  宁波市土工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经综合考评,符合一类、二类土工实验室标准条件的土工实验室,方可在我市开展工程勘察土工试验业务。我委将根据实际考评结果定期予以公布,并颁发相应类别的土工实验专用章(样章见附件3)。工程勘察企业应在完成的工程勘察报告、土工试验成果表加盖土工实验专用章,各审图机构受理时应予核查。不达标的土工实验室不得在我市开展工程勘察土工试验业务。

  一类土工实验室除为本企业承担土工试验任务外,还可以对外承接土工试验项目,为其他企业的工程勘察项目提供土工试验服务;二类土工实验室是工程勘察企业设立、出具工程勘察报告的基本条件,仅允许为本企业工程勘察项目进行土工试验,不得对外承接土工试验业务。

  对暂时达不到要求的勘察单位,允许其一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应与我市具有一类资格的土工实验室签订委托合同后,方可从事工程勘察业务,其勘察报告、土工试验成果表加盖土工实验专用章。一年过渡期满后,勘察单位仍不能建立满足要求的土工实验室,不得在本市承接工程勘察业务。

  三、申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