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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党工委 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0-02-17 浏览次数: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 号)《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   4 号)等文件精神,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帮扶企业共渡难关, 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确保信贷余额不下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高新区内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 压贷、缓贷,要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减少疫情灾害影响,确保 2020 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 2019 年同期余额。(责任单位:经发局)

  (二)加大银行贷款补贴力度。在疫情期间,对于区内银行向区内中小企业按照不高于基准贷款利率发放贷款的,以日均贷款余额为计算依据,给予贷款利率的30%贷款贴息补助,贴息期限不超过 6 个月,每家企业享受贷款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责任单位:经发局)

  (三)加大担保费率补贴力度。在疫情期间,区内保险机构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区内中小企业提供保险或担保的,按其保险金额或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的2%予以补助。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且担保责任余额不高于500万元。担保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经发局)

  二、强化税费政策支持

  (四)延期申报缴纳税款。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 2月24日,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其它未能及 时复工复产的企业,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对确因疫情影响而不能按时纳税申报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税务局)

  (五)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职工补缴之后视为正常缴存。(责任单位:人社局、建设局、税务局)

  (六)减免相关企业税收。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和提供公共 交通服务、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税务局)

  (七)补助商贸服务企业。对 2019 年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缴税金50万元以下的商贸、餐饮、住宿、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物流配送、会议展览、教育培训、家庭服务等小微企业,按企业正式复工后2个月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财政局、经发局)

  三、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八)加快有关财政资金申拨。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前开展各类财政资金的申报审核,加快区财政涉企资金的拨付进度,确保各类资金及时拨付到中小企业。(责任单位:财政局、经发局)

  (九)加强外地员工返岗组织。鼓励企业加强与外来员工输出地的对接,用“点对点”接送方式组织员工返甬。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联动外地相关机构,“打包”组合包车接送外地员工,对接送过程中产生的包车费用区财政按 50%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包车接返非重点疫区员工。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采取包车和拼车等方式接返在省外职工产生的交通费用区财政按50%给予补助。外来员工自行返甬,乘坐二等座以下火车、长途汽车、客轮等交通工具的,区财政按票价的 5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人社局)

  (十)鼓励企业积极应对缺工问题。在疫情期间及疫情结束 后三个月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或派遣人员到高新区企业首次就业的,且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劳动年龄段人员,按每推荐或派遣1人给予一次性 1000 元的推荐就业补助;非首次在高新区企业就业的,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劳动年龄段人员,按每推荐或派遣 1人给予一次性 500元的推荐就业补助。在疫情期间首次来高新区就业,且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劳动年龄段人员,2、3 月份上岗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吸纳就业补助;4月份上岗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吸纳就业补助。疫情解除后当月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较上年同期每新 增 1 人,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吸纳就业补助。同类人员就高补助。(责任单位:人社局)

  (十一)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高新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遵守省市区要求延期开工的中小企业,补贴2个月房租。(责任单位:财政局)

  (十二)支持民营企业减免房租。

  1、民营创业园。经区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市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专业产业园等民营创业园,遵守省市区要求为延期开工的中小企业减免疫情期间租金,给予疫情期间 际减免租金的30%补助。(责任单位:科创局)

  2、商业综合体、大型连锁超市。商业综合体、大型连锁超市 遵守省市区要求,为延期开工的租户减免疫情期间租金,给予疫情期间实际减免租金的30%补助。(责任单位:经发局)

  (十三)支持外贸稳定发展。支持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鼓励因疫情导致国际贸易合同无法履行的外贸企业积极拓展内销市场,减少企业损失。对报名参加境外展会已付费的外贸企业,因疫情影响而不能参展的,在兑现参展补贴时,展位费视同实际参展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经发局)

  四、鼓励参与疫情防控

  (十四)建立区疫情应急科技攻关专项。鼓励企业开展疫情 防控应急科技攻关项目的研发,对疫情防控技术及新产品等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项目,可通过定向委托等紧急立项方式列入区级 科技研发计划,单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列入市级及以上疫情应急攻关项目,给予50%配套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科创局)

  (十五)鼓励生产疫情防控物资和提供民生保障服务。对生 物医药、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在疫情期间研发生 产和防疫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应急物资,给予一次性 不超过 50 万元的补贴。对疫情期间,提供上门送菜、送餐等生活保障服务,且惠及2个社区、20家单位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10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经发局、市场监管分局)

  五、附则

  (一)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 期限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执行期限的,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 情解除后再顺延 3 个月。

  (二)国家、省、市有其他相关支持政策措施的,高新区遵 照执行。已获同类补助的企业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三)中小企业是指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内符合工信部 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

  (四)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党工委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

2020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