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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
时间:2015-08-04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甬政发〔2015〕59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各项实施工作,经研究,现就《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参保缴费

  (一)参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近亲属(配偶)的职工历年账户结余资金支付。具体办理参照职工历年账户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费相关规定。

  (二)城乡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按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与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就医管理

  (一)城乡居民医保就医管理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新农合转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应按《办法》规定办理门诊特殊病种申请、转外地就医等核准手续后,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三)男60周岁()、女50周岁(含)以上的成年居民长期异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异地居住定点就医,具体手续及管理办法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四)各类参保在校学生假期在原籍地、实习期在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提供本人或所在学校相关证明后,按本市相同级别医院就医待遇进行结算。参保学生医保年度内因转学、毕业等不再具备本市学籍的,年度内可按规定在本市继续享受医保待遇,市外就医费用的支付标准和办理等按转外就医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所指假期包含双休日、寒暑假、春假、秋假、其他法定节假日,原籍地包含本人户籍地、父母户籍地、父母暂住地,外地实习期包含实习、见习、短学期、社会实践、交换生、学校临时组织活动等。

  三、关于制度转换中的跨年度医疗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