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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暂行办法》的通
时间:2022-10-08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房屋安全和物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工作,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甬政发〔2022〕46号),我局制定了《宁波市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30日

 

宁波市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工作,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宁波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甬政发〔2022〕4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交存工作适用本办法。

其他物业的保修金交存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交存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工程竣工验收前,向物业所在地的保修金管理机构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百分之二交存保修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