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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六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市内异地就医结算“一卡通”的通知
时间:2015-04-30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全市医疗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方便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就医,加强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甬政发〔2010〕86号)及《关于印发〈宁波市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甬财政社〔2002226号,以下简称《医疗统筹办法》)文件精神,决定实施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市内异地就医结算“一卡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民发〔2004〕198号)文件规定,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名称变更为六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下简称“伤残军人”)。

  伤残军人市内异地就医结算“一卡通”(以下简称“一卡通”)的对象为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纳入伤残军人医疗统筹管理的人员。

  二、实施范围

  伤残军人 “一卡通”的实施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一卡通”实施后,伤残军人持本人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可在本市区域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有关规定就医及使用外配处方购药。

  三、医疗待遇

  (一)医疗待遇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