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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切实抓好2020年粮
时间:2020-07-07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粮食产能,提高粮食生产效益,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抓好2020年粮油产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浙江省农业专班关于印发粮食生猪增产保供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农专班发〔2020〕1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抓好“三农”领域疫情防控、农产品生产保供和春耕备耕工作的通知》(甬党办传〔2020〕1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保护能力、藏粮于地,稳面增产、绿色增效,需求引领、优化结构”要求,进一步强化政策扶持,加大投入力度,创新体制机制,补齐发展短板,推进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和“五优联动”试点提质扩面,着力推动粮油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2020年全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持在34.1亿斤以上,确保粮食播种面积169万亩 、粮食总产量13.47亿斤,确保不出现农民“卖粮难”,加强粮食产销合作,确保粮食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二、强化生产基础,提高综合生产能力

(三)推进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藏粮于地战略,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11万亩,提高耕地质量和连片程度,提升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完善农田土壤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实行耕地安全利用。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全面落实各层级管护责任,严格保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确保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使之成为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核心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苗木和挖塘养殖水产的,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并按有关规定督促农业生产者恢复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

(四)加强技术集成与推广。着力推动“藏粮于技”落实,依靠科技创新挖掘粮食增产潜力和提高生产效益。加强粮油生产新技术、新模式等试验研究和推广应用,强化技术协同和综合运用,不断集成提升技术链,大力推广粮经结合、水旱轮作、综合种养等新型农作制度和省工节本、高产高效生态栽培技术模式,实现提质增效、农民增产增收。组织开展粮食绿色高产高效技术攻关及示范推广,鼓励建立水稻和旱粮优质高产示范方,对符合要求的示范方给予一定补助。

(五)大力发展优质品种。积极实施现代种业企业提升工程,深化市级种质资源库保护工作,培育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提升种业创新核心竞争力。围绕优质、多抗、高产、高效目标,开展种质资源拓展、特异种质创制,选育适应不同生态区域的品种。加大地方特色粮油新品种选育,提升现代育种技术水平。大力开展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积极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粮油新品种,引导发展专用品种生产,扩大优质粮油品种种植。加强应急种子、油料储备,严格落实省、市下达储备任务。

(六)推进农药化肥实名制和定额制。推进农药化肥 “两制”改革,建立健全农药化肥经销、生产过程投入、废旧包装物回收“三项记录”制度。加大农资应急储备力度,2020年全市落实农药储备56吨、化肥储备1.38万吨。进一步优化实施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完善农药实名制、化肥定额制鼓励政策,着力提升“试点县”工作成效,加快粮油生产“两制”覆盖。推广肥药减量增效、科学高效施用等综合技术模式,扩大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减少化肥农药等化学投入品使用。

(七)推动粮油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推广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建立粮油产业大数据,推进粮油生产、流通、消费一体化数字化转型。加快智能化育秧、施肥、植保、农机作业等大田种植数字农业技术应用,建设一批数字化育苗工厂、农场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粮油生产数字化水平。加快粮油流通领域数字化改造,建立集数字粮库、粮油物流监管及粮油安全追溯为一体的数字化粮油流通管理平台。推动传统粮油企业数字化升级,建设粮油云交易平台,建立一批粮油数字营销新模式。

三、加大政策扶持,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八)加大规模种粮补贴力度。积极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土地整片流转和整村集中流转,推动优质耕地向种粮能手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引导支持“两进两回”人员从事粮油生产和服务,加大对新型主体的规范化建设和教育培训力度,发挥其粮油生产主力军作用。对经营面积50亩以上(包括50亩,下同)且全年稻麦播种面积也为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按实际播种面积给予每亩不低于120元的补贴,其中市财政每亩承担60元。为促进疫情期间粮食生产,对2020年完成省早稻播种面积考核任务的区县(市)市级财政予以一次性奖励,用于各地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早稻播种面积补贴奖励,其中规模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根据实际播种面积市级奖励15元/亩,非规模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根据实际播种面积市级奖励 75元/亩。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九)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严格执行省定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敞开收购当地农民生产的余粮。稳定粮食收购订单补贴政策,市内早稻订单全覆盖,小麦、晚稻订单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增加。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订单收购市内种植户生产的早稻和小麦,价外补贴标准为每50公斤补贴23元,中晚稻为每50公斤补贴15元。订单收购粮食价外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对信用好、具有还贷能力并按订单交售粮食的种粮大户,发放粮食预购定金,所需资金由当地农发行提供贷款,当地财政予以贴息。认真组织并积极参与收购粮源市域内、省域内粮食产销对接和区域调剂,稳定储备粮源省市内余缺调剂协商机制。

(十)实行种粮大户收购环节直接补贴。对经营面积50亩以上且全年稻麦播种面积也为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或家庭农场等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按订单收购数量实行大户收购环节补贴。补贴标准早稻每50公斤补贴8元,小麦每50公斤补贴7元,中晚稻每50公斤补贴5元,补贴资金由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收购结束后,发改部门要及时将生产主体经营实际订单收购数量提供给当地农业部门,经当地农业部门、财政部门确认后由各区县(市)农业部门负责发放。对订单生产粮食种子的大户也按上述标准享受收购环节补贴,杂交稻种子收购每50公斤补贴25元。市、区县(市)两级种子部门收购的稻麦种子,其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十一)推进粮食生产“机器换人”。优化粮食生产农机装备结构,在落实中央资金补贴的基础上,对重点推广的水稻插秧机、水稻直播机、谷物烘干机、打(压)捆机等高性能农业机械,实行市级资金累加补贴;对购置收割打捆一体机、烘干机粮食输送装置等未列入中央补贴的新机具,予以市级新型农机推广补贴;对1+N叠盘育供秧等新技术的试验示范,予以农机科技项目扶持。全面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对创建全国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示范县、省“机器换人”示范县、省主导产业“机器换人”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基地以及市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示范的予以扶持。

(十二)加大耕地地力保护支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把最优质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永续利用。结合当地实际,切实抓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执行落实。鼓励各地强化“谁种粮谁受益,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的政策导向,落实种粮耕地地力补贴,切实保护种粮农户的种植收益和种粮积极性。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推动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地力保护提升挂钩,探索建立耕地地力保护奖惩机制,构建耕地质量保护长效管理机制。

(十三)强化金融保险支持。继续实施粮油生产政策性保险,对参加水稻、小麦、杂交水稻制种、油菜等主要粮食作物的政策性保险农户,各级财政按现行政策给予保费补贴。逐步推进水稻、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和收益保险试点推广。建立健全政银担合作机制,推广“惠农贷”、“即时贷”等专属产品,鼓励开展农业设施确权与抵押试点。市农担公司等担保机构实行优惠担保费率,积极为新型粮食生产经营和服务主体提供贷款贴息补助和政策性融资增信服务。

四、创新方法机制,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四)提升社会化服务水平。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统一育秧、机插、耕整地、植保、收获、烘干、秸秆处理等面向农户的全程机械化服务、菜单式服务、托管服务等社会化服务。鼓励服务组织建设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中心,有效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服务。对开展功能培育和实施提质工程的农机专业合作社予以扶持,对达到建设标准的区域性农机服务中心、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和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中心的服务组织予以奖励。

(十五)推进产加销一体化经营。鼓励大型用粮企业以订单、合同、股份等为纽带建立生产基地,引导粮油规模经营主体推进全产业链开发,重点扶持一批有生产基地的规模经营主体开展自产稻谷加工销售或为小农户提供加工销售服务,推动“卖稻谷”向“卖稻米”转变。对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主体建造仓储、购置烘干设备和冷藏设施用地予以统筹安排和重点支持;落实稻米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主体从事加工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