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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市重点工程招投标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08-08-06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行为,更好地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市重点工程招投标备案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内容

  (一)自行招标资格备案;

  (二)招标文件备案;

  (三)评标专家选聘备案;

  (四)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包括中标通知书)备案;

  (五)合同备案。

  二、责任单位

  宁波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四、办理对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五、受理地点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重点招标办窗口(江东区民安路1018号新天地东区1幢国际商务大楼13层)。

  六、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一)自行招标资格备案

  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复印件;

  2、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的证明材料;

  3、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情况材料;

  4、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验的证明材料,包括编制同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及招标业绩情况。

  (二)招标文件备案包括

  1、立项文件(包括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2、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核准文件复印件,分别是:

  (1)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提供自行招标资格备案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