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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规划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9-04 浏览次数:

各处(室)、分局:

  《宁波市规划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局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规划局

                                2017年9月4日

 

宁波市规划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含分局、下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规划(测绘)许可、规划(测绘)监督检查、测绘违法案件查处等对行政相对人有权利义务影响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局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依法实施的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应当对案件受理、勘查、方案会审、公示、听证、决定等所涉及的环节进行文字或者音像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