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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6-06-27 浏览次数:

海曙、江东、江北分局,市局直属工商所: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按照《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将市属三区(海曙、江东、江北)由市局统一办理的市场名称登记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登记受理

  由海曙、江东、江北分局分别对辖区内商品交易市场的开业、变更、注销进行登记受理并对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

  市局不再受理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申请。

  二、登记核准

  (一)新办市场的开业登记

  1.新办市场具备冠“浙江”或“宁波”行政区划(以下简称为冠牌市场)名称条件的,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分局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局。

  2.非冠牌市场的登记核准,由市场所在地分局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核发《市场名称登记证》;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并注明理由,同时告知市场举办者享有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市局直属工商所登记管辖不变。

  (二)已开业市场登记变更及市场名称登记注销

  1.冠牌市场登记变更及市场名称登记注销的办理程序与开业登记相同。

  2.原市场名称中,对市场所在地辖区的行政区划已有明确表述的(如:宁波市江东××菜市场),辖区分局应组织统一办理登记机关变更。三年内逐步完成由分局办理登记变更及市场名称登记注销。

  3.已开业市场的市场名称,不符合现行《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设定的冠“浙江”或“宁波”行政区划条件的,由市场所在地分局告知市场举办单位整改,先易后难,三年内仍未达标,应办理市场名称登记变更。

  三、职责分工

  市局负责全市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业务指导工作;冠市牌市场的开业、变更、注销核准登记工作并将市局核准登记的文件材料副件及时转市场所在地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