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宁波市建筑企业管理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6〕14号)和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2〕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切实保障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有关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信息录入及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2〕2号)要求,办理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手续。其中,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未纳入统筹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在宁波市区或者各县(市)区(以下简称“区域”)承接建筑施工业务时,应分别到项目所在地担保管理部门办理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手续。
二、各担保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手续时,应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信息。企业基本情况及人工工资支付担保信息等审核入库后,信息系统将在企业基本信息页面自动显示企业人工工资担保区域范围。其中,对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纳入统筹管理的企业,信息系统将显示企业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审核通过;未纳入统筹管理的企业,信息系统仅显示该企业在已办理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的区域审核通过。
信息系统将自担保期届满前30日起在企业基本信息页面予以提示,提醒企业及时办理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延续。
三、建筑业企业在部分区域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失效或已办理了退保等手续的,信息系统将自动删除该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相应的区域范围。信息系统中无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信息、企业所有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均过期或退保的,信息系统将自动显示该企业审核未通过。
四、建设单位要落实对工程项目人工工资支付的管理责任,保证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给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单位招用无资质企业、未办理人工工资担保企业和肢解发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务工人员工资拖欠或纠纷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要落实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的主体责任,对其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落实监督、查验和管理责任。对已纳入总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或分包给无资质企业和未办理人工工资担保企业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务工人员工资拖欠或纠纷的,将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上调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人工工资担保额度,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要落实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因转包、违法分包、用工管理混乱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务工人员工资拖欠或纠纷的,将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上浮其人工工资担保额度,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实施招标的项目,招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单位及其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等相关信息须在信息系统中显示招标项目所在地审核通过,并将该要求纳入投标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直接发包(包括专业、劳务)项目,承包单位须在信息系统中显示备案项目所在地审核通过,合同备案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合同备案。
七、各地住建部门和市建管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做好信息审核和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相关信息入库工作,对符合要求的要及时予以审核通过。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八、各地住建部门和市建管处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