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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9-26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6日

 

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2〕1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管原则和目标

  第四条  坚持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持续性监管和把握总体风险相结合、外部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科学、审慎、适度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第五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是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灵活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控风险,实现健康持续发展,切实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真正成为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为宗旨、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新型地方金融机构。

第三章  监管体系

  第六条  按照县(市)区政府属地监管与市级部门联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市县两级、相关部门纵横交叉的监管体系,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

  第七条  市金融办为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监管职责:

  (一) 统筹规划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和布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业务创新、监督管理、扶持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业务经营范围、注销等事项进行审批,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股东定向借款、同业调剂拆借资金、发行私募债等融资活动进行审批,对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任职资格进行核准。

  (三)牵头会同市工商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等市级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资格进行联合会审;牵头会同财政、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年度评价工作。

  (四)建立和落实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制度、监管问责和考核制度;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专职监管员工作体系,抓好监管员队伍建设。

  (五)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落实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及处置责任。

  (六)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七)处理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诉、举报、信访等事项。

  (八)由市金融办履行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八条  人行市中心支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并关注金融风险状况;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和银行风险共享系统的组织、管理、培训和审批等工作;会同市金融办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工作。

  第九条  宁波银监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准确报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信息,并按照有关程序协助处置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行为。

  第十条  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变更、注销登记及年检,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税支持政策,并指导和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健全有关财务管理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部门根据省市相关工作部署,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加强管理,配备充实相关部门的监管人员力量,切实履行风险管理和处置职责。各县(市)区金融办为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未设立金融办的县(市)区要明确具体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责任,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金融办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承担以下监管职责:

  (一)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增资扩股、董事长和总经理任职等申请事项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金融办审批;对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核准。

  (二)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巡查,每季度向市政府金融办报送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报告,其中重大事项应随时报告。

  (三)具体承担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或涉及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风险处置工作。

  (四)向小额贷款公司通报监管信息及监管文件规定;检查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相关监管意见及整改要求。

  (五)协调、督促和落实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各项扶持政策。

  (六)处理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诉、举报、信访等事项。

  (七)参与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年度评价工作。

  (八)由县(市)区金融办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履行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十五条  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对加入协会的小额贷款公司实施自律管理:

  (一)组织会员学习,督促会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职业守则等,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业务交流。

  (三)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倡导依法合规经营,防止同业恶性竞争,并对会员单位执行自律情况进行检查。

  (四)参与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年度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开户银行和融资银行应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根据监管部门需要及时提供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等经营状况,协助监管部门制止小额贷款公司抽逃注册资金、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监管内容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贷款投向。小额和种养殖业贷款余额占比、单户贷款余额占比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是否存在拆分资金向同一客户或关联客户发放贷款以规避监管要求;是否向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等发放贷款;资金是否按要求投向实体经济;是否在规定区域内发放贷款。

  (二)融资情况。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向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小额贷款公司间同业资金调剂拆借等对外融资是否超过限定比例。

  (三)股权结构及注册资金。发生股权结构调整及注册资金变化是否按规定报批、备案;是否抽逃资本金、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等。

  (四)业务范围。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现象,是否未经批准开展新业务、设立分支机构、跨区域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