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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商品房及其机动
时间:2017-12-07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发改(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及其机动车停车位(库)(以下简称车位(库))租售行为,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商品房租售管理和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最低规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以宗地为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因建设规模偏大确需分批申请预售许可的,每批次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万平方米,其中最后一批次可不少于2万平方米,各批次的申请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且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有自持比例等要求,确需分层、分单元预售的除外)。

二、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形象进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需达到的形象进度如下:

(一)低层、多层建筑(6层及以下)主体结构结顶;

(二)中高层、高层建筑(7层及以上)主体结构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

符合绿色建筑商品房预售条件的,仍按《关于调整绿色建筑商品房预售条件的通知》(甬建发[2014]164号)执行。

三、严禁捂盘惜售和分批销售。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自取得预售许可证次日算起)将准售的全部住房房源一次性公开对外预售,不得分幢、分单元、分批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