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在严格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50号)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