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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市本级统筹范围工伤认定简易处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5-12-27 浏览次数: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

  为提高工伤认定效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甬劳社工伤〔2005〕180号)规定,现对市本级统筹范围工伤认定简易处理办法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本级统筹范围内各区在工伤认定中,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时使用简易处理办法。

  二、各区在推出简易处理办法时应遵循“成熟一个,推出一个”的原则,由有条件的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救助(服务)机构承担工伤认定简易处理工作,但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仍由区劳动保障局承担。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使用简易处理办法:

  (一)受伤害职工已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参加工伤保险的;

  (二)职工受伤害程度轻微,达不到伤残等级标准,且已医疗终结,医疗费用总额在1000元以下的;

  (三)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四、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救助(服务)机构工伤认定简易处理范围为本镇(乡)、街道辖区内,且工伤保险参保关系在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人单位。

  五、使用简易处理办法后,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明确、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