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宁波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发布 > 市级政策
关于调整宁波市市区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时间:2019-07-25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宁波市市区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同级人社部门、组织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按同级人社部门、组织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口径计算;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设定上限和下限,缴存基数上限为宁波市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7237元;缴存基数下限为2018年度宁波市市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2010元。本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后,若市政府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标准调整后新开户缴存职工在次月起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三、缴存单位和职工按5%-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同一单位职工适用同一缴存比例),缴存额见角、分进元。

四、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须提交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职代会或工会讨论决议及申请报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五、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免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上述申请受理时间截止至2019年7月18日,申请资料领取和申请受理地点:宁波市解放南路166号三楼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咨询窗。

六、2019年度各缴存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的时间为6月25日至7月18日(托收日暂停办理)。单位应先办理年度基数及比例调整,再办理本单位变更业务。

七、各单位申报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方法:

(一)网上申报

(1)使用网银盾的单位,可通过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首页“单位注册用户”入口登陆(http://gjjwt.nbjs.gov.cn:7001/gjj-wsyyt/yyt.html,下同),输入单位信息(初始密码为协议号后六位或托收银行账号后六位,下同)后,进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