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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9-11 浏览次数:

各市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属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甬国资发〔2013〕15号)文件精神,加强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甬国资发〔2013〕15号文件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抓紧制订实施细则(附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于10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产权处备案。

  二、经市监察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同意,各企业应将服务类和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物资列入采购目录。服务类包括软件系统开发与服务、财产维修与保险、物业服务以及聘请中介机构服务(审计、评估、培训及其他)等;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物资包括原材料、燃料、半成品和产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