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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甬医保发〔2020〕31 号
时间:2020-09-15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相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2021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筹资标准

(一)2020年财政补助在现有基础上每人增加30元。新增的30元财政补助,除中央补助部分外,其余按现行体制分担。其中市对本级及所辖各区按目前分担比例承担,对奉化区及其他四县(市)按定额人均补助6元。各级财政应及时足额安排补助资金。

(二)全市各类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分别调整为:成年居民A档每人缴纳750元;成年居民B档每人缴纳550元;婴幼儿每人缴纳500元;中小学生每人缴纳220元;大学生每人缴纳150元。

二、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