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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规划局测绘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的通知
时间:2009-06-25 浏览次数:

各分局:

  为规范测绘行政执法行为,正确合理地行使测绘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测绘法》、《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本局制定了《宁波市规划局测绘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现将该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宁波市规划局测绘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合理行使测绘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测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含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幅度、处罚种类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相当。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八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者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它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主动改正或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积极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资格,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测绘单位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不合格,且逾期不改正的;

  (三)测绘单位转包测绘项目的;

  (四)以挂靠方式允许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测绘业务、或个人以挂靠方式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承接测绘业务的;

  (五)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且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