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现将《贯彻落实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等五个配套政策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19年 9月 26日前反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傅婷婷,联系电话:87207868,传真:87952282。
2019年9月19日
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制度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切实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实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法治、自治、共治水平,根据《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严格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健全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全面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水平,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本市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制度,增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主体责任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水平,实现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有机结合。
至2019年底,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制度,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下发责任告知书。
至2020年底,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制度长效机制,加强日常考核监督,确保分类管理实效。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调查排摸,健全责任体系
1.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主体。按照“市级统筹、属地负责、街镇落实”的工作原则,各区县(市)要切实履行责任,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做好辖区排查工作,在全面梳理掌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交付主体、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网格化治理数据,划定责任区。在此基础上,根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按照全覆盖、不交叉、界限清晰、主体明确的原则确定责任人。建立本辖区责任人基础信息档案,基础信息内容应当包括责任人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责任区具体范围、责任区内垃圾房及垃圾收集点布局信息、监督单位、预约收集单位等。
2.发放责任书,告知责任要求。各区县(市)要制作下发《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告知书》,以书面形式将责任区范围、责任要求、相关权利和义务告知责任人,做好责任告知书发放全覆盖。责任人的基本责任包括:一是设置(或放置)与维护分类收集设施;二是公示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等相关信息;三是分类归集、分类交付生活垃圾;四是监督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等情况。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作为责任人的,还需履行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督促引导等职责。
3.建立工作机制,实现长效管理。管理责任人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明确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等环节的具体责任对象,建立定人定岗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活动,普及分类知识、操作规范,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加强服务引导,提升自治能力
1.结合具体工作。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撤桶并点、定时定点等模式,深入推行管理责任区及责任人制度,将主体责任纳入桶边督导、激励引导等实际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及员工日常教育管理等具体内容,纳入基层自治、示范创建等目标管理中。深化党建引领,发动党员干部、志愿者等进行入户指导,带动市民积极参与源头分类投放。探索社会第三方服务,总结、推广生活垃圾分类新模式、新方法。
2.提升服务水平。运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管理责任人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全覆盖培训,提高其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要求的知晓度和履职能力,增强其指导、监督居民准确分类投放垃圾的能力。全面优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定时定点分类收集,指导责任人合理设置垃圾归集点,推行公交化收集,推进及时、清洁、文明收集,改善人居环境。加快“搭把手”等一体化智慧回收体系建设,采用智能回收箱、人工服务站、流动回收车等形式实现全品类回收。健全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收运与资源化利用体系,公布收运、资源化利用企业信息。
3.强化政策支持。各区县(市)要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做好现有居住区垃圾房或垃圾收集点补(扩、改)建,以及分类收集容器配齐、更新工作。按照《建立健全宁波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参照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政策,对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予以补贴。支持村(居)委会建立完善分类投放激励机制,通过礼品兑换、物质奖励等方式,调动村(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积极性。
(三)加强监督执法,促进自觉履责
1.严格行业监督。各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责任人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并定期将督查结果通报给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要落实对责任人履职的日常检查,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责任人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应当督促及时整改,并将相关结果通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2.鼓励社会监督。充分运用第三方等检查队伍作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的全流程监督检查,并定期测评和通报。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和各类社会宣传阵地,对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分类收集容器、设施或者分类归集等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发动市民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及分类归集进行全方面、全时段、全过程的监督,做好相关解释、宣传工作,释疑解惑、分忧解难,确保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制度取得更大成效。
3.开展专项执法。积极开展日常巡查和履责督促执法工作,加大对责任区管理制度落实的执法保障力度,及时发现、纠正违反责任区管理规定行为,督促责任人履行责任,对拒不履责的责任人采取约谈、处罚等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制度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制度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分类”要求,对行业内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制度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制度实施的日常工作,并负责落实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制度。
(二)加强统筹,综合协调。市与区、管理与执法之间要加强协调和联动,合理配置管理和执法力量,构建完善的责任区综合管理网络,建立由市、区、乡镇(街道)和责任人组成的四级管理体系,抓好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深化落实工作。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向市民发放倡议书等各种媒体和渠道,广泛宣传和动员广大市民共同参与,形成垃圾分类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在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落实过程中,要善于抓住正反两面典型,加强宣传和引导。有效发挥城管义工协会等志愿者组织的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责任区和责任人管理的良好氛围。
附件(1):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确定原则
附件(2):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告知书
附件(1):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确定原则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履行物业服务的单位(组织)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宾馆、饭店、商店、商业广场、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其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娱乐场馆,公园绿地、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其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轨道交通、公路、隧道等管理范围,其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在建建设工程的施工区域,其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七)大型群众性活动,其承办组织者或者场地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地下通道、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附件(2):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告知书(范本)
编号(区域编号)(街道编号)(单位编号)
责任人(名称):
根据《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求,本市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制度,为确保制度规范落实,进一步明确责任和要求,现将责任告知如下:
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置按照《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和使用规范》及《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分类标志》(DB3302T 1098)执行,并随其修订而相应调整。
二、在管理责任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垃圾房、垃圾桶、垃圾分类投放点、垃圾收集点等布局,分类投放行为规范,以及管理责任人和预约收集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有条件做到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还应当公示投放时间、收运时间、上门收集时间等。
三、按照规定时间,将收集容器分类归集到垃圾房或者归集点,分类交付给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
1.生活垃圾归集作业人员应在约定的收集时间之前的1小时之内,将分散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归集到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收集结束后的1小时内,将收集容器复位,清洗收集设施,保持收集设施及周边环境的整洁有序。
2.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投给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外,有害垃圾、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
3.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
四、定时清理垃圾房、垃圾收集点、收集容器和归集点,维护维修垃圾房、垃圾收集点及收集容器,保持正常使用和清洁卫生,其中垃圾房消毒夏季每周至少1次;垃圾收集容器夏季每日清洗1次,其它季节每周清洗1次;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日产日清。
五、及时劝阻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并督促其按规定分类投放;对不听劝阻的,立即报告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并可以在管理责任区内予以公示(辖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六、按约定运输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和绿化垃圾应当符合《条例》相关规定;就地拆解、分拣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作为责任人的,应当把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等内容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对工作人员日常教育、管理的内容,督促工作人员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八、其他事项
责任人违反规定的,按《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XX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或XX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XX年XX月XX日
告知书签收回执
XX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或XX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送达的“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告知书”(编号: )已于 年 月 日书面收到,相关要求已知晓,并将尽快安排落实。
签收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签章:
宁波市有害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处理(包括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改善城乡环境,根据《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与范畴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管等),含汞的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有机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工业企业、医疗机构、实验室及部分第三产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得混入有害垃圾,应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部分第三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及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中的机动车修理业等。
二、分类投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标准有关规定,在有监管条件的固定场所合理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投放容器标识应当规范清晰、易于辨识。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结合“有害垃圾收集日”制度,引导居民或单位职工将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并将有害垃圾归集后交付有害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严禁将有害垃圾混入其它类别生活垃圾。
三、分类收集与分类贮存
有害垃圾由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或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定期收集或预约收集,定期收集原则上每月一次。有害垃圾收集车辆应采用喷涂有害垃圾分类标识的厢式车,安装行驶轨迹记录和视频监控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有害垃圾的收集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规范》(DB 3302/T 1099-2018)的规定。
可结合生活垃圾中转站等场所统筹设置有害垃圾贮存点,用于临时贮存有害垃圾。贮存点应空间封闭、防雨防晒、防渗防漏,并设置有害垃圾标志、有专人管理。有害垃圾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收集、贮存废荧光灯管、含汞废物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时,应当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
四、分类运输与分类处置
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有害垃圾的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应执行危险废物相关规定。
医药零售企业收集的废弃药品等有害垃圾按有关规定进行回收、处置。
五、计量与收费
有害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实行交接计量制度,计量结果由交付与接收双方现场确认。逐步实行有害垃圾交接信息化计量。
暂不收取有害垃圾处理费;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则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有害垃圾分类处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办法,纳入各级生活垃圾处理经费预算。
六、组织与监督管理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害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有害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实施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有害垃圾的处置企业,对有害垃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废弃药品回收、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市)、园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产生的有害垃圾,委托相关单位分类处置辖区产生的有害垃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有害垃圾管理日常工作,并组织相关单位分类运输农村地区产生的有害垃圾;村民委员会组织分类收集本行政村产生的有害垃圾。
附件:生活垃圾中主要有害垃圾名录
附件
生活垃圾中主要有害垃圾名录
有害垃圾名称 |
危险废物类别 |
废物代码 |
废弃药品及其包装物 |
HW03 |
900-002-03 |
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 |
HW08 |
900-249-08 |
废墨盒 |
HW12 |
900-299-12 |
废胶片及废相纸 |
HW16 |
900-019-16 |
废硒鼓 |
HW25 |
261-045-25 |
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 |
HW29 |
900-023-29 |
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 |
HW49 |
900-041-49 |
废油漆、有机溶剂及其包装物 |
HW49 |
900-041-49 |
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
废铅蓄电池 |
HW49 |
900-044-49 |
废电路板 |
HW49 |
900-045-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