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33号)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推进“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减事项、减时间、减材料、减费用”的改革路径,决定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认定进行优化,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认定对象及流程
(一)申请装配式建筑不计容建筑面积优惠政策的项目,应进行装配式建筑项目认定,具体流程如下:
1、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规划方案审查前(可与初步设计会审同步),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装配式建筑项目认定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括:
(1)《宁波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认定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表》);
(2)装配式建筑专项评审文本。
2、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在宁波市住房和城建行业专家库建筑工业化专家中随机抽取5名及以上的专家成立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宁波市装配式建筑评审意见表》(详见附件2)专家评审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是否属于政策支持范围予以发文认定。
3、涉及装配式建筑实施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主体结构变更、装配式实施楼栋变更、预制率变更等),应重新进行项目评审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