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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的
时间:2016-03-07 浏览次数: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3月4日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7日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的聘任、选派、解聘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结合专家工作经历、技术履历、专业水平等条件,本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分核心专家组和工作专家组两部分。专家组人员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和充实。

  核心专家组按照专业领域,分为综合管理、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法律、职业健康七个专业组。工作专家组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暂设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应急管理,职业健康,综合管理3个专业组。

  第五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自愿或同意从事专家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年内未发现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法律责任追究;

  (三)熟悉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资格且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六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个人申请(在职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专家本人应如实填写《宁波市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

  (二)审核推荐。局机关各处室(单位)按照专家聘任条件审核推荐相应的专家,法规处汇总。

  (三)集体研究。对拟聘任专家名单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聘任手续;

  (四)发放证书。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市局对聘任专家统一颁发聘书,任期届满可根据工作情况续聘。

  第七条 专家基本权利

  (一)受邀参加相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和技术服务活动;

  (二)对调研、论证、评审、咨询等项目有知情权,根据需要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认为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材料;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中,专家有权查阅企业相关技术资料;

  (三)有充分发表个人独立意见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不适宜参加的技术管理服务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加;

  (五)有权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申请;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家基本义务

  (一)不得无故不参与市安监局组织的技术服务活动及业务培训,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不得以宁波市安全生产专家名义招揽相关业务和开展商业活动;

  (二)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服务(调查)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三)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进行论证、评审、咨询。在专家组形成的专家意见书上签名,对提出的观点、论证和评审咨询意见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