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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规划公示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12-13 浏览次数:

各处(室)、分局、局属事业单位:

《宁波市城乡规划公示办法》已经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规划局

2018年10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城乡规划公众参与,规范城乡规划公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区和杭州湾新区范围内各类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规划管理过程中的公示,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可根据当地规划管理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规划管理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开相关信息,征集公众意见建议,接受公众监督并对此作出信息反馈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公示时间不计入规划管理的行政审批期限。

第五条  城乡规划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或暂不宜公布的,不予公示。

第六条  公示阶段收集的公众意见建议应作为修改和完善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城乡规划公示可采用现场公示、展示厅公示、网站公示、新闻媒体公示等形式,有条件的可同时发放《批前公示公众意见表》(附件1)。

规划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示。

第八条  公示组织部门应加强管理,确保公示内容在公示期间清晰、完整,发现损坏、丢失情况,应及时修复或重新制作。公示情况应取证留存,并与公示资料一并归档。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公示

第九条  下列城乡规划的制定以及修改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

1.城市总体规划;

2.分区规划;

3.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4.镇总体规划;

5.乡规划;

6.村庄规划;

7.城市设计

8.其它需要公示的城乡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为其他城乡规划的内容一并公示。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上报审批前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制定批前公示宜在专家评审或有关部门会审通过后进行,公示期限应不少于三十日。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修改的,应进行相应的批前公示。批前公示应明确修改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制定批后公布的内容应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

城乡规划制定及重大变更,应当自批准后二十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固定场所进行批后公布,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在规划期内应当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公示组织部门应对规划制定批前公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填写《城乡规划制定批前公示意见汇总表》(附件2),并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作为规划成果的附件报送规划审批部门。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因规划期限届满、已进行修改等原因而失效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公示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的实施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批前公示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进行批前公示的。

(二)规划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批前公示的。

第十七条  批前公示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决定前进行,即:

(一)核发选址意见书前;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前;

(三)对规划许可证内容作出重大调整前;

(四)情况复杂的建设工程在规划条件出具前。

第十八条  核发选址意见书阶段批前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用地性质、用地规模、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二)用地红线、建筑退界线和其它规划控制线以及出入口等。

(三)信息反馈的方式及监督电话。

(四)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批前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