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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局关于开展质量建设标杆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5-02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开发园区质监分局:

  为更好地发挥质监职能作用,提高质监工作的计划性、前瞻性、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和协同性,引导企业发挥质量建设的主体责任,服务和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质监系统组织开展质量建设标杆企业培育工作。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质量建设标杆企业(以下简称“标杆企业”)是指在质量、标准、品牌、计量、认证等方面工作水平处于当地企业前列的优秀企业。

  二、标杆企业的培育工作采用培育对象目录化管理的方式滚动推进,是既有业务工作的深化和创新。

  三、标杆企业培育目录采用统一建库、分级管理、条线业务指导的方式建设。

  四、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园区质监分局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结合日常掌握的情况基础上,按照培育对象的质量基础现状与质量标杆建设目标,分类形成县级目录库,并对各自目录库进行筛选,遴选结果报市质监局,市质监局汇总形成市级目录库。

  五、目录库由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园区质监分局实行动态管理,对培育对象进行定期更新调整,涉及市级目录库内容调整的,报市质监局。市质监局根据培育数据库,按企业各类质量标杆创建的条件成熟度,每年分类分批制定当年质量标杆创建重点企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培育对象类别包括:

  1、运行卓越绩效模式效益明显,管理规范,有创各级政府质量奖潜质与愿望的企业;

  2、符合“浙江制造”品牌培育条件,有培育成为“浙江制造”品牌潜质与意愿的企业;

  3、管理比较规范,有导入卓越绩效模式基础条件和需求的企业;

  4、自主品牌影响力逐步扩大,有成为省、市品牌产品潜质与意愿的企业。

  5、有申报省级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基础条件与申报意愿的企业。

  6、企业运行管理绩效出色,乐于推广先进管理模式,有申报省级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条件与意愿的企业。

  7、产业特色明显,产业影响力与市场竞争力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有申报“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 愿望的产业园区。